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yè)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違法企業(yè)組織機構(gòu)代碼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備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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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縣潤家福生活超市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銷售案 |
泗縣潤家福生活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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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茂龍 |
當事人于2023年11月15日從泗縣百貨批發(fā)部以3.7元/瓶的價格購進屬于保健食品的東鵬特飲維生素功能飲料(批準文號:衛(wèi)食健字(1998)第580號,500ml/瓶)24瓶,于當日以5元/瓶的價格與屬于普通食品的“可口可樂”汽水飲料混放在其經(jīng)營的超市貨架上進行銷售。被我局執(zhí)法人員于2024年1月18日在市場巡查中查獲,我局責令當事人1日內(nèi)改正違法行為并予以警告,并當場交付(泗)市監(jiān)當罰字〔2024〕302號《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和 (泗)市監(jiān)責改〔2024〕702號《責令改正通知書》。2024年1月22日我局依法對當事人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fā)現(xiàn)當事人未在1日限期內(nèi)改正,仍將屬于保健食品的東鵬特飲維生素功能飲料和屬于普通食品的“可口可樂”汽水飲料混放在貨架上進行銷售。混放銷售的保健食品貨值金額120元。 |
罰款,依據(jù)《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 |
主動到指定地點繳納罰款 ;自作出處罰決定15日之內(nèi)到指定銀行繳納 |
泗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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