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遷移登記
第二十八條 〔辦理要求〕戶口遷移由遷移人本人或者戶主到公安派出所辦理。
整戶遷移的應當由戶主或者戶內成年人辦理。
集體戶口遷移的,已隨遷移人在集體戶內辦理戶口登記的親屬應隨遷移人一并遷出。
本省內戶口遷移已實行一站式辦理,不需要提供《準予遷入證明》和《戶口遷移證》。
第二十九條 〔直系親屬遷移〕公民直系親屬之間的遷移包括:
(一)夫妻間投靠;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三)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
符合以上條件的,申請人提交相關準遷證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直接辦理。
第三十條 〔購房遷移〕公民以購買、繼承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相關準遷證明材料后,辦理戶口遷移。
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為共有產權的,且產權共有人非直系親屬,須經產權共有人商定,并出具書面報告,確定其中一方放棄辦理戶口遷移,則另一方可按照前款規(guī)定辦理。
購買二手房時,新房主須在原房主全戶遷出后,憑相關證明材料,辦理購房遷移戶口手續(xù)。
未成年人購房入戶,因其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需其父母雙方或一方提出落戶申請,未成年子女隨遷。
第三十一條 〔其他遷移〕在城區(qū)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縣級市市區(qū)、縣人民政府駐地鎮(zhèn)和其他建制鎮(zhèn)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將常住戶口遷移至當地。其他城市的遷移政策按照各市人民政府貫徹省政府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執(zhí)行。
全面放寬農業(yè)轉移人口落戶條件。以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zhèn)的人口、在城鎮(zhèn)居住3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yè)轉移人口以及新生代農民工為重點,促進有能力在城鎮(zhèn)穩(wěn)定就業(yè)和生活的農民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
第三十二條 〔大中專學生升學戶口遷出〕被錄取大中專院校的新生,入學時可以憑新生錄取通知書自愿選擇將戶口遷往學校。在校期間需遷移戶口的,憑入學通知書和學校證明,比照新生入學辦理戶口遷移。
被軍事院校錄取的新生,屬于現役軍人的,憑新生錄取通知書注銷戶口;不屬于現役軍人的,按前款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大中專學生升學戶口遷入〕大中專院校申報新生遷入登記時,應當向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蓋有招生主管部門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名冊、錄取通知書和落戶新生的戶口遷移證。
入學時已將戶口遷入學校學生集體戶的,就讀期間不辦理戶口遷出手續(xù),退學、轉學和被開除學籍的除外。對退學、開除的學生需將戶口遷回原遷出地。
第三十四條 〔大中專學生畢業(yè)戶口遷出〕對入學前未將戶口遷入學校的畢業(yè)生,畢業(yè)后落實就業(yè)單位的,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憑就業(yè)報到證、畢業(yè)證和接收單位證明等證明材料簽發(fā)戶口遷移證。
第三十五條 〔大中專學生畢業(yè)戶口遷入〕凡自愿來皖工作的大中專院校畢業(yè)生,暫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以先行落戶。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記為家庭戶;無合法穩(wěn)定住所的,可以在就業(yè)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記集體戶。
本地生源的大中專院校畢業(yè)生無合法穩(wěn)定住所的,可以在入學前戶籍地或者現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xù)。
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大中專院校畢業(yè)生包括技工院校學生。
第三十六條 〔人才落戶〕在我省就業(yè)的人員,獲得縣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以及具有中級工以上職業(yè)資格或者為其他緊缺人才的,準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業(yè)地落戶。
第三十七條 〔離婚戶口辦理〕離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戶口簿,另一方無法分戶遷移,經公安派出所調解無效的,離婚當事人可提出書面申請,憑離婚證、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移手續(xù)。公安派出所應及時通知持原戶口簿的一方到戶籍地辦理相關戶口注銷手續(xù)。
離婚一方戶口應遷出而不遷移的,另一方當事人可提出書面申請,憑離婚證、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對方戶口遷出,經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并調解無效的,派出所可以將其戶口掛靠社區(qū)(行政村)集體戶。
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移問題,離婚雙方協商一致的按協商結果辦理;協商不一致的,公安派出所告知后按法院判決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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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遷移登記 122004000 |
遷出、遷入登記的 1.受理部門;各派出所戶籍室 2.辦理條件;戶口遷移由遷移人本人或者戶主到公安派出所辦理 3.辦理流程;戶籍民警審核后即辦 4.所需材料;居民戶口簿、房屋產權證、申請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親屬關系證明 5.辦理時限;戶籍民警審核后即辦 6.收費依據及標準: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安徽省戶政管理工作規(guī)范》(皖公通〔2018〕41號)、《安徽省戶政業(yè)務辦理標準(試行)》(皖公治安〔2020〕9號) |